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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新闻联播 | 我州全面完成汛前地灾隐患排查工作

发布时间:2025-04-05 19:35:50   来源:广西柳州柳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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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办理属于许可的实施方式,也应当接受评价。

对此,将在下文中详细探讨。 (18)参见江利红:《日本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448-4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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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地正在推进部门间数据共享,如相对人申请所需材料可参考本部门或其他部门办理的历史信息,就可考虑在承诺前提下先予许可。对此,有必要依法界定容缺办理的合理范围,构建多元化的容缺办理许可评价机制,促进联合信用惩戒效度兼顾,扩展地方行政许可改革的容错空间。如今,告知承诺制已发展出多种类型,其中改革力度最大,也最易引发争议的就是容缺办理。 可以说,很多许可的设立就是为了保护重要公共利益。二是在行政许可行为中,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行政审批机关不得随意附加条件限制其生效的时间和范围。

但一些许可间的先后性很难打破,为提升效率,可容缺办理部分中间性许可以推进下一阶段的许可进程。行政行为原来有效,自条件成就之日起失效的,称为解除条件⑩。 (20)参见高维俭:《少年法学》,商务印书馆2021年版,第235-241页。

 ④参见高维俭:《少年法学》,商务印书馆2021年版,第17-21页。 (24)参见姚建龙、滕洪昌:《未成年人保护综合反应平台的构建与设想》,载《青年探索》2017年第6期。为此,笔者拟从观念、制度和运行等三个维度对我国少年法治整体机制的变革问题进行全局性的探讨。该法条规定意味着:(1)未满八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少年)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处于脱离监护或照护(无人看护)的状态。

于此,相应的顶层设计正当其时,势在必行。从少年法治系统的角度而言,完善的家庭福利及家庭监护法律制度可望有效促进前两者因素的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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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文中,社区即指与少年社会化成长直接相关的环境因素,而非局限于上述的狭义概念,亦非上述的宽泛的广义概念。长此以往,我国少年法治事业的未来发展势必面临章法不足、步履零乱、效能不济的困局。其中,少年检察制度和少年审判制度的运行起到了较为突出的系统协同带动作用,如初期的少年司法一条龙体系,以及中期的少年司法办案和少年社会帮教的两条龙体系。系统论的创始人冯·贝塔朗菲强调:任何系统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不是各个部分的机械组合或简单相加。

其关键问题在于信息分类及关联的科学化和信息收集及查询的合法化。 (12)参见姚建龙主编:《中国少年司法研究综述》,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56-57页按照德国学者毛雷尔的解说,行政行为自条件成就之日起生效的,称为延缓条件。若处理不当,则可能与改革者的预期不一致。

在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的容缺办理事项清单内。比如:该行政行为不是侵益性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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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程序上存在轻微瑕疵,但未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一方面,在许可程序中,相对人失信类型多元且危害性有别,自应得到区别对待。

 对于相对人利益的保护,则可以考虑另一个利益衡量公式:增加的程序所提高的准确性×原告的利益>给政府增加的负担。不当联结禁止原则所禁止者,不是上述所有之联结,而是没有事理上关联的联结。当然,区分主要条件和次要条件不能一步到位,要建立动态更新机制,不断充实容缺办理事项清单,同时建立典型案例库,方便参考适用。在改革后,虽给相对人颁发了许可证,但该许可会立即生效吗?如不生效,即意味着该行政许可失去公定力,与行政法治不容。代表性观点包括:行政契约说、具体行政行为说、附条件行政行为说、行政行为实施方式说、非型式化行政行为说等。同时,考虑到此种行政处罚措施可能对相对人造成较为严重的、多样化的后果,其设定依据至少限定为法律法规,不包括规章。

关 键 词:行政许可  告知承诺  容缺办理  效力悖论  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出台前,上海市就率先在行政许可领域开展了告知承诺制改革。同时,上级行政机关和监察机关也可能对违法许可进行调查和追责。

许可依据的位阶越高,可容缺性越低。 四、效力弹性空间的积极功能与失控风险 容缺办理的弹性效力机制引发了一连串化学反应。

如果将容缺办理行政许可作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许可,那么行政许可作出即生效,与不附条件的行政行为无异。 ⑧李孝猛:《告知承诺制及其法律困境》,载《法治论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第90-91页。

央地竞合许可事项,须地方向中央部门内部请示沟通。如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13条获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暂停部分法律实施,就将为地方改革提供充分的合法性依据。关于法律制度的效果评价,美国法经济学代表人物波斯纳推崇著名的利尔德·汉德公式——预防成本(B)<损失几率(P)×金额(L)。 (三)治愈瑕疵的新型保障措施 与一般行政行为效力瑕疵成因不同,容缺办理行政许可效力瑕疵的产生基于立法设计。

事实上,对一些涉及环保、安全的行政许可,相对人会充分计算违法成本和收益。(41) 三是确立免责标准,给改革者建立安全预期。

 从行政法理论角度看,容缺办理至少有如下突破:一是通过效力弹性机制,将效益理念引入行政许可制度构建中。对于如何分清是对行政许可的条件进行具体化还是增设新的条件,实践中往往难以划分,要结合上位法设定行政许可的目的来判断。

 (三)联合信用惩戒的效度兼顾 在容缺办理许可的行政程序中,要想让失信行政联合惩戒成为效力保障之锁,并不对相对人和社会产生负面影响,既要通过制度设计,使相对人惮于失信的成本而尽力兑现承诺。 其次,失信联合惩戒之要义为联合,惯常的说法是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市审批改革部门应当建立诚信档案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共享,供有关行政审批机关备查。但当撤销这把旧锁在承诺期悬而不用时,凭何种保障确保瑕疵治愈? 笔者以为,容缺办理许可效力保障还有两把新锁:第一把锁为解除条件,由于解除条件的存在,瑕疵风险在法律上可控。(40)当然,如改革触及一些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国务院无法授权,只有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调整或者授权,才符合法治程序。 ⑩[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15页。

对中央许可事项的慎重对待,目的在于维护法制统一和市场统一。这确实是一个难题,因为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首要立法目的就是维护公共利益。

明显轻微的瑕疵主要涉及不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和形式瑕疵,以及同一行为反复被认为不合理,是可以通过补正的方式治愈的。要控制容的风险,首先要做到的就是把不容有缺的主要条件与其他次要条件区分开来。

 (24)参见林纪东:《行政法》,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331页。(19)未载明决定作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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